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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4-25 09:16:52]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是经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并登记注册的法人社团。

    第二条  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陕西省各高等院校、成人高校以及高等教育有关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社团组织,具有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学会业务接受陕西省教育厅的指导和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学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全省高等教育界以及有关方面的力量,研究中国高等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陕西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秘书处设在西安市西北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学会的基本任务:

   (一)促进陕西高等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的发展;

   (二)组织有关高等教育的学术会议,交流科研成果和经验,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高等教育的情报资料;

   (三)开展高等教育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发现和培养高等教育研究人才;

    (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调查研究、教学评价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加入本学会意愿;拥护本学会章程,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学会的服务;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利益,宣传学会章程;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应向本学会推荐一名日常工作联系人,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不遵守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执行理事会决议,严重损害本会声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3/5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本学会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七)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检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四)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 代表学会开展学术交流;

(六) 筹备召开会员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拟订学会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本学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会长单位1万元/年;副会长单位5千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千元/年;理事单位2千元/年; 个人会员100元/年。

    (二)各方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五)其他合法收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财务工作由西北大学财务处代管,学会秘书处不设立“小金库”,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7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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