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满足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繁荣发展学术活动的需要,经学会理事会批准设立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由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授权开展工作,承担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交办的学术活动任务。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各学科专业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会员单位推荐,经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为:
(1)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先进的教育理念,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较强的科研能力;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研究的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和代表性;
(4)具备履行学术委员会职责的健康条件。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因故缺位时,可经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并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及时增补。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会长提名,在当选的学术委员中投票产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召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商讨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办公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组成。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事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表决通过。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问题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常设或临时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组成人员由主任办公会决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1)审议学会科研发展规划及年度课题指南。
(2)审议学会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检查指导课题阶段性成果,验收结题报告。
(3)负责学会承担的科研成果鉴定、评奖与推广,承担教育教学评价工作。
(4)对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学术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增进学会科研活动质量和水平。
(5)承担学会委托的其他学术性任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如果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法律追责,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身份自行免去。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
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
2016年12月3日